DFG-2023-011
東府〔2023〕69號
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確保森林和生態(tài)資源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等規(guī)定,縣人民政府決定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在全縣范圍內實施森林禁火。
一、森林防火區(qū):全縣境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范圍內。
二、森林禁火期間,嚴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(qū)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:
1.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等;
2.上墳燒紙、燒香點燭等;
3.攜帶易燃易爆物品;
4.吸煙、野炊、燒烤、烤火取暖;
5.燒黃蜂、熏蛇鼠、燒山狩獵;
6.煉山、燒雜、燒灰積肥、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、甘蔗葉、稻草、果園草等;
7.其他容易引發(fā)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;
8.祭祀人員禁止攜帶煙花爆竹、香燭、紙寶、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林區(qū)。
三、進入林區(qū)的車輛和個人,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,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。凡阻撓、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,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(guī)予以處罰。
四、各鄉(xiāng)鎮(zhèn)森林防滅火指揮部、農林水服務中心、林業(yè)工作站和森林經(jīng)營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履行職責,派出禁火隊伍,加大森林火災的防控力度,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,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,并負責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。
五、凡違反本禁令的單位和個人,由公安機關和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(fā)現(xiàn)森林火情,應立即向當?shù)厝嗣裾⒖h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值班室、林業(yè)等有關部門報告。
東源縣森林火災報警電話:8832119。
特此通告。
東源縣人民政府
2023年8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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